青岛雅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雅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30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30号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雅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信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6元。审判员***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