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1909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实际办公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
法定代表人:余其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长安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施方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 卫
人民陪审员  许跃萍
人民陪审员  禹一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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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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