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顺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361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琦,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其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雅萍,女。
被告:启东市顺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许金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燕,女。
被告: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施方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顺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斯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