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6226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其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