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2717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
法定代表人:余其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长安村**v>
法定代表人:施方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东市顺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诉称,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844.55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工资2,064.52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1,487.31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作,岗位为“三乱维护”。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月1日,被告要求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代发,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也未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及年休假补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16日,因被告再次拒绝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无奈只得以微信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虹劳人仲(2020)办字第248号,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请一致。2020年6月5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现起诉来院。
上海液光市容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X号甲XXX室。
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网络截图,认为被告在网络上留下的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即为被告的办公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认定被告为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而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现原告提供网络截图并不能证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XXX弄XXX号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理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故本案应,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