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331民初1766号
原告禄丰腾辉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禄丰腾辉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禄丰腾辉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禄丰腾辉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自华
书记员 许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