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483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系原告***之妻。
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顺新时代大厦1栋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金座大酒店1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奉青路13号3号楼1**1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豪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2024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