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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623号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N57X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金座大酒店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LW5X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顺新时代大厦1栋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36602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