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郎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D栋二、三楼。
负责人陆致成。
委托代理人姚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