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乐百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2928T。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乐百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浒溪北路201号-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WUY8R。
法定代表人:李俊东,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乐百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11337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10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慎重考虑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3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左军
审判员  曹 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