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2382号
原告:***。
被告:广西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苏立。
被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
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黎春。
原告***与被告广西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宏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