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1栋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982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在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印劳务费52589.2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受理费919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存款2052.84元并已进行了扣划,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存款2052.84元并已进行了扣划,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1455.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