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0255号之一
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1栋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盛(宜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方来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富盛(宜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