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035号之二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887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关谷软件园六期1栋4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6010595G。 法定代表人:龙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弘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