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辖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之诉违背了管辖的基本原则及级别管辖之原则,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排水保护系统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