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太举与***、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太举与***、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申太举,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被执行人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太举与被执行人***、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8641.9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4)西执字第524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524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