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催7号
申请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翰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基地二期第2幢B单元5层1号-09。
法定代表人:王飞。
申请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902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苏葵建筑材料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2月10日、付款行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春
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
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卢琳玙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