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第2幢B单元5层1号-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5597G。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082318556U。
法定代表人:韩军战,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臻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银行存款115525.0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收入115525.0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天海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115525.04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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