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1民初1759号
原告:烟台大海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张格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景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大海洋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景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大海洋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