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1民初6069号之四
原告:***,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高,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719207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曹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内,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董玉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