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669号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敬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单元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启金。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