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29号之三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71920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北街道段店鑫苑社区23号楼2**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AX614N。
负责人:周长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康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7221221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