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719207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RFCGJ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