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5211号 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海岱中路3669号和谐家园17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K25N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单元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RFCGJ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3666号中国中车济南高新产业园办公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TLH0J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719207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燊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跃公司)、中建(山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山东省南郊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公司和南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1年3月5日签署的《建设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2021年3月4日签署的《建设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无效;2.顺跃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026550.3元(暂定金额)及利息(以402655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至该笔剩余工程工程款结清之日止,计算利息);3.中建公司、南郊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顺跃公司赔偿三燊公司停窝工损失1315352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顺跃公司、中建公司、南郊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三燊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顺跃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67960.3元及利息(以402655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至该笔剩余工程工程款结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4日和3月5日,三燊公司与顺跃公司分别签署《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施工工程概况:中车智汇城一标段主体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道以南、春暄路以西。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地上部分430元/平方米,地下(基础、正负零以下)按标准层面积*70%*430元/平方米。在三燊公司工程施工合格后,顺跃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经三燊公司多次索要欠付工程款未果。同时,因顺跃公司原因导致工期严重超期,材料租赁费严重超支,三燊公司保留追究租赁费严重超支的诉权。为维护合法权益,三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顺跃公司书面辩称,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我司已不欠付三燊公司任何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涉案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2.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土建主体(含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施工。二、承包范围方式及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提供为完成土建主体及二次结构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的劳务、辅材以及施工所需工具、用具和机械等,除总承包人提供的塔吊及外用电梯、钢筋、砼、水泥、黄沙、加气砌块、红砖、防水工程、总配电箱、施工用水电、工人宿舍外含基础内的工程工序所需所有劳务用工、材料机械等均由乙方承担,含工程施工道路、邻舍、办公设施、临建设施、各种库房等施工(材料由甲方提供),自工程清槽、破桩头(含清槽、破桩头)起主体保交工,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前的工程所有用工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根据该约定,建设项目涉及的主材包括钢筋、混凝土、砂浆、砌块、水泥等均材料为我司供应,项目所需大型机械包括塔机、泵车、电梯等均为我司提供,施工用电、用水、工人宿舍等由我司负责,另外现场项目管理、防水工程等为我司负责。三燊公司仅负责主体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含辅材及其辅助器具。基于以上约定,涉案合同不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合法有效。二、三燊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8025260.3元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工程经核算,结算产值应为17724380.05元。1.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按照最终施工蓝图及几方确认并下发的涉及变更及有效签证为依据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0-2013执行(建筑面积计算特别备注:到结构外边线、不含保温层厚度),平米包干价为暂定价,非乙方施工内容(如建筑装修层)不予计算,不因平米模板、钢材、砼等的含量等任何原因调整。2.2022年1月25日,三燊公司及负责人***共同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涉案工程暂按建筑面积41452.51平方米×合同价430元每平方米得出暂定价款。2022年1月25日后,三燊公司未再进行任何施工,故施工面积不可能再增加,根据该承诺,三燊公司实际施工面积为41452.51平方米。3.2022年2月10日,经我司核算,涉案工程工程量为41452.51平方米,综合单价430元每平方米,扣减三燊公司未施工的部分,包括未施工砌体、未施工二次构件、未施工设备梁、未清理部分零工费,最终结算产值为17724380.05元。三、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的5%,即886219元,应予以扣留。四、因三燊公司截至2022年5月份还欠付济南金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租赁费达240余万元并因欠租赁材料造成该公司损失被金宝公司起诉300余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相关租赁费用应在我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至三燊公司处理完毕纠纷止。1.2022年1月25日,三燊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三、关于贵方予以担保的涉金宝公司租赁材料费用,我方将积极协调并支付涉及费用,因该事件未妥善处理完成前,贵方随时可根据已发生租赁费予以在工程款中扣除,承诺不给贵方造成任何损失,否则贵方有权要求我方予以赔偿。”2.金宝公司于2022年6月已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三燊公司等(包括我司负责人***)支付租赁费、违约金、折价赔偿金额等共计3033256.43元。五、现扣除质保金及已发送的租赁费等损失后,我司应支付工程款最多数额为13804904.62元。同时,截止到2022年1月22日,我司已支付三燊公司工程款共计14570022元,故我司不仅不欠付三燊公司任何费用,还超付了三燊公司工程款,对此,我司已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三燊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等,法院已立案受理。六、三燊公司所诉要求我司赔偿其停窝工损失1315352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工期延误导致停窝工损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我司无关。综上,三燊公司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补充:1、三燊公司所述的2021年3月4日的合同,为虚假合同,对此三燊公司与我司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2、根据三燊公司的主张,其认为涉案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其并未提交其已完成涉案工程的相关工程量的证据,且涉案工程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其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其索要涉案工程款的基础性证据。 中建公司书面辩称,我司系中车?智汇城(二期-1)项目的发包人,我司作为发包人可以将该项目对外发包,并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车?智汇城(二期-1)项目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由南郊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我司从未与三燊公司就工程施工签订过任何合同,我司并非其合同的相对方,三燊公司无权要求我司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我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燊公司对我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南郊公司书面辩称,三燊公司主张我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所诉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三燊公司与顺跃公司签订的系《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三燊公司承包范围及方式为:提供工程所需的劳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建设项目涉及的主材及项目所需大型机械和施工用电、用水、工人宿舍等均由顺跃公司负责,另外现场项目管理、防水工程等也为顺跃公司负责。三燊公司仅负责主体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基于以上约定,涉案合同不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合法有效。我司未与三燊公司就工程施工签订任何合同,我司并非其合同的相对方,不属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三燊公司主张我司承担责任属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不当扩大。二、三燊公司多次组织农民工到高新区管委会、济南市政府、山东省政府群体上访,鉴于二十大召开之际政府部门不断给我司施压,我司迫于政府压力被迫代其支付2779855元的农民工工资,我司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三燊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车·智汇城(二期1)项目一标段项目的发包人系中建公司,总包单位系南郊公司,南郊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顺跃公司。 2021年3月4日,顺跃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三燊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分包甲方中车·智汇城一标段主体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包括土建主体(含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施工,详:承处范围及工程划分,除甲方供材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暂定总价:约2000万元。 2021年3月5日,顺跃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三燊公司(承包方、乙方)又签订《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分包甲方中车·智汇城一标段主体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包括土建主体(含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施工,详:承揽范围及工程划分,除甲方供材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39000平方米,暂定总价:约1600万元。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提供为完成土建主体及二次结构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的劳务、辅材以及施工所需工具、用具和机械等,除总承包人提供的塔吊及外用电梯、钢筋、砼、水泥、黄沙、加气砌块、红砖、防水工程、总配电箱、施工用水电、工人宿舍外的工程工序所需所有劳务用工、材料机械等均由乙方承担,含工程施工道路、邻舍、办公设施、临建设施及各种库房(材料由甲方提供)等施工,自工程清槽、破桩头(含清槽、破桩头、钎探)起主体保交工,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前的工程所有用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暂定开工日期2021年3月5日,实际以甲方所发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为准;暂定竣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实际以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80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自分包工程竣工次日起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整体竣工之日的次日起算,保修期限为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保修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质量保留金在结算尾款中一次性扣除,扣除比例见专用条件(款)约定,于质量保修期起算满2年后,减去缺陷整改及质量保修金额后无息支付。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为***,乙方派驻代表为***、***。第七条约定,合同单价为43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暂定约1600万元,该合同单价为含增值税单价,最终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结算。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固定包死单价,此单价不因人工费及相关材料价格浮动而调整,其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本工程清单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分包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中规定各项责任与义务所需要求的全部费用,其综合单价应视为已包括:(1)所有结构、建筑用工及辅助用工,包辅料,以及包主材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塔机司机、施工电梯司机等,除甲方供材、机外的所有均由乙方提供及负责费用;(2)包括所有有关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等;(3)二次结构中与主体结构相连的墙垛、门垛,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单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停电停水、待料停工、机械修理待工,其它原因停工的费用等,高考期间和政府特殊规定造成的停工或人工降效费用……工程款支付节点如下:主体:按单体支付,1、地上三层结构完成为一个付款节点,于次月25日按已完成工程量产值的50%;2、主体封顶完成,于次月15日按60%支付已完工程产值;3、二次结构完成,于次月15日按60%支付已完工程产值;4、主体验收合格,于次月15日随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5%;车库:按流水段支付(若有),1、施工区域内车库封顶完成,于次月25日按50%支付已完工程产值;2、车库主体验收合格,于次月25日随进度款一并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70%。工程尾款的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办理完成并签订结算协议书后,2021年春节(农历春节)支付到结算总额的95%,预留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截止后或2022年春节(农历),扣除乙方质量原因到时的扣款再无息支付给乙方。工程已完成产值的界定:一次结构按合同单价的75%,二次结构按25%界定。第八条约定,合同价款结算:1、单体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时,按建设单位扣减额度,据实予以结算时扣除;2、变更增加工程,涉及单体增加工程人工费在20000元以内的不再调整,超过20000元以上时,执行分项工程单价(模板、钢筋、砼)进行计算变更增加费用,仅计算人工费,相关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3、合同价款采用合同单价*实际施工面积-(-示意为减去)工程变更减少-合同履约-违约罚款-质量违约罚款-现场安全文明罚款-水电费-甲方代付款-涉及相关费用等。第十条约定,质量保证金:合同结算价5%。 2022年1月5日,***分别与***、三燊公司签订《备忘录》各一份,载明:关于中车·智汇城一期(及二期-1)一标段主体劳务施工事宜,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与总包产生争议,为明确各自职责及权益,约定如下:一、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准确办理工程结算,结算严格执行双方于2021年3月5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二、因工程付款或工资代发产生账务差异的均以涉及相关支付凭证为准(含乙方所属班组、所有工人等),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或抵顶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一期B1地块1#2#3#楼及附属车库(东山府)工程款;三、未尽事宜,本备忘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022年1月25日,三燊公司与***共同向顺跃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关于中车·智汇城一期(二期-1)一标段主体劳务工程,因我方所述班组发生聚众上访事件,现经济南市高新区人社局及清欠办等部门协调,达成以下共识,现我方对相关事宜承诺如下:一、经与贵方协商,涉及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未达到结算条件等,我方同意按总造价的5%由贵方暂扣质保金,计金额88万元;二、建筑面积(暂按)41452.51㎡×合同价430元/㎡得出暂定价款,截止2022年1月24日贵方已支付我方工程款1091.8278万元(以相关财务对账及支付凭证为准),后续涉及代发工资计入我方工程款内。三、关于贵方予以担保的涉金宝公司租赁材料费用,我方将积极协调并支付涉及费用,因该事件未妥善处理完成前,贵方随时可根据已发生租赁费予以在工程款内扣除,承诺不给贵方造成任何损失,否则贵方有权要求我方予以赔偿。四、本期我方申请代付:人工费350万元代发完成后,整体付款比例已达到80%以上,涉及本项目我方所属所有班组、人员人工费用等均由我方负责协调和清欠。五、后续涉及项目工程均由我方负责继续完善及履行保修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贵方友好协商办理工程结算事宜等。 另查明,三燊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本案,并已支付基础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燊公司本案中申请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5024元。 诉讼过程中,三燊公司主张南郊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顺跃公司,顺跃公司并无相应资质,顺跃公司又再分包给其,涉案合同存在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形,其除提供劳务作业外,还提供中小型机械、钢管、扣件等周转性材料、所有辅材、施工器具,顺跃公司存在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分包,涉案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其与顺跃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5日的施工合同均为无效。顺跃公司、中建公司、南郊公司不予认可,主张2021年3月4日的施工合同为虚假合同,顺跃公司与三燊公司已签订备忘录明确以2021年3月5日的合同为准,2021年3月5日的合同中,三燊公司仅负责主体及二次结构大包劳务,含辅材及其辅助器具,该合同不存在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合同有效。三燊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21年10月底,除E3号楼外其余工程已施工完毕,因顺跃公司与南郊公司有矛盾,顺跃公司要求停工,导致E3号楼施工暂停,直至2022年1月才施工完毕,其于2022年春节前退场,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19张。顺跃公司不予认可,主张三燊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三燊公司于2021年12月底退场,涉案工程尚未进行验收。顺跃公司、中建公司、南郊公司认为三燊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复印件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可。三燊公司主张根据施工图纸记载确认,其实际施工的20栋楼总建筑面积为41919.21平方米,按照施工单价430元/㎡计算,总工程价款为18025260.3元,提交施工图纸打印件6份、建筑工程(主体劳务)结算书复印件一份。顺跃公司不予认可,主张三燊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仅能证明涉案工程设计规划建筑面积,并不是最终实际施工面积,三燊公司仅仅施工了主体工程部分,且并未全部完工,经其核算,结合三燊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为41452.51㎡,综合单价430元/㎡,扣减未施工的部分,包括未施工砌体、未施工二次构件、未施工设备梁、未清理部分零工费,最终结算产值为17724380.05元,提交建筑分项工程产值确认单一张。中建公司、南郊公司同意顺跃公司意见。顺跃公司主张其已支付三燊公司14570022元,三燊公司及***认可***为其担保的租赁材料合同就是顺跃公司和***帮其租赁材料的相关事项的具体体现,三燊公司同意由顺跃公司对相关租赁费用予以扣除,扣除应扣金宝公司的租赁费(3033256.43元)、质保金(886219元)两项费用的情况下,其已远远超付工程款,提交付款明细、银行电子回单、借条、批量代发明细等一宗,金宝公司起诉状复印件一份,承诺书两份、关于金宝公司租赁材料费担保事项的相关问题的说明一份。三燊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第一,施工合同无效,付款时间节点条款、质保金条款亦无效,不应扣除质保金。第二,顺跃公司已付款金额有误,其认可顺跃公司已付款为13877445元。其中关于塔吊司机费用41167元不予认可;试块制作黄平平费用34505元,不属于其应承担部分,并且其中10965元并未打款成功;支付***班组的1043000元中,***20300元、***15100元未打款成功;支付木工***班组的820686元中,***33000元、***23840元未打款成功;三燊劳务工资606200元中,***12000元、***10500元、***10500元、***5100元、***10500元、***8400元未打款成功;南郊代付三燊劳务工资2959872元中,实际成功付款金额2492207元,其盖章确认的递交顺跃公司的工资总额为2979284元,打款明细中很多人员金额与其提供金额不一致,需要对方做出解释。南郊公司主张其迫于政府压力向三燊公司分三次代其支付2779855元农民工工资(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1501162元,2022年10月14日支付2笔共计1278693元),提交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复印件7张。三燊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认为系南郊公司代顺跃公司支付。顺跃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系三燊公司明知其已超付款项的情况下支付的,未经其同意,应由南郊公司自行追回或追索。顺跃公司主张其工人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一直在工地施工,工期297天;因顺跃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期217天,延期原因根据施工日志及旁站记录记载:因顺跃公司与南郊公司矛盾,顺跃公司责令其停止施工,以及顺跃公司对工地进行断水断电,导致其现场人员滞留现场无法开工,雨雪天气、疫情原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20栋楼开工时间前后时间间隔长,顺跃公司交叉施工,导致工期严重超期;部分单体工程已在7月份完工时,尚有单体建筑7月份未开工,很多单体工程都是在4月、5月、6月等不同月份开工,因此导致整体工期延长,给其造成停窝工损失1315352元,提交停窝工损失统计表一份、***给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转账电子回单7份、部分施工日志照片23张、旁站记录(混凝土)照片一套。顺跃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工期延误是三燊公司原因导致,提交微信群“中车智慧城项目一标项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与三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与三燊公司的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两份施工合同的效力;2、顺跃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3、三燊公司主张的利息如何计算;4、中建公司、南郊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5、三燊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6、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三燊公司与顺跃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2021年3月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均系主体劳务分包合同,该两份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应为无效。故对三燊公司要求的确认该两份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三燊公司主张其已施工完毕,施工总建筑面积为41919.21平方米,按照施工单价430元/㎡计算,总工程价款为18025260.3元。顺跃公司不予认可,主张三燊公司并未施工完毕,施工面积共计41452.51㎡,综合单价430元/㎡,扣减未施工的部分,包括未施工砌体、未施工二次构件、未施工设备梁、未清理部分零工费,最终结算产值为17724380.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顺跃公司提交的三燊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截止到2022年1月25日涉及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三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全部施工完成,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应以顺跃公司自认的17724380.05元为准。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顺跃公司主张为14570022元,三燊公司认可收到其中的13877445元,另三燊公司认可南郊公司分三次代顺跃公司支付2779855元农民工工资。顺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已付款的金额,对已付款应以三燊公司自认的(13877445元+2779855元)=16657301元。根据***分别与***、三燊公司签订《备忘录》,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1年3月5日的施工合同,参照该合同,质保期2年尚未到期,三燊公司负有质保义务,顺跃公司主张的扣除5%质保金符合实际情况,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顺跃公司主张的应扣除金宝公司的租赁费问题,顺跃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金宝公司提供了租赁费的担保,金宝公司亦未起诉要求顺跃公司承担对三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对顺跃公司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顺跃公司应支付三燊公司的款项应为(17724380.05元×95%-已付款16657301元)=180860.05元。本院对三燊公司主张的相应金额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三燊公司与顺跃公司均认可三燊公司已于2022年1月份之前退场,结合南郊公司在此后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1501162元,2022年10月14日支付2笔共计1278693元,分三笔代三燊公司支付2779855元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故对三燊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2960715.0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1459553.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以18086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司法解释中涉及了三方当事人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而上述司法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进行从严把握。本案中,南郊公司在承包中建公司发包的主体工程后,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顺跃公司,顺跃公司又违法分包给三燊公司。本案涉及四方当事人三个法律关系,存在层层分包情形。而上述司法解释只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未规定在多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三燊公司作为多层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中建公司主张权利,其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上一手”即顺跃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故对三燊公司要求南郊公司、中建公司对顺跃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三燊公司主张工期延期217天,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因顺跃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亦不足以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且顺跃公司不予认可,对三燊公司主张顺跃公司赔偿其停窝工损失1315352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六,三燊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保全保险费5024元,该款项系三燊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万元,鉴于双方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三燊公司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2021年3月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项)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860.05元; 三、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960715.0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1459553.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以18086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24元; 五、驳回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80元,由原告潍坊三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43元,被告山东顺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