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朋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078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佳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4078号
原告: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
法定代表人:盛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华,公司员工。
被告:***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59号第1幢1单元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江苏利德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