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7813号
申请执行人:***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59号第1幢1单元5层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大道烟霞路B1入口。
法定代表人:田邵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调字第00000111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朋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50000及利息2736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7036.25元。承担本案仲裁费72638元,执行费49900元,以上款项共计5026936.2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大白鲜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693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汉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