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28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7组(金龙北路一巷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KXX9F。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6号楼8层6901-6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X07B7D。
法定代表人:刘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蓝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仁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物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仁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利川仁昌公司向被上诉人妙物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3000元,由妙物设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妙物设计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供任何原始载体证明其通过微信方式向利川仁昌公司传递了设计成果,一审法院根据妙物设计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的内容认定利川仁昌公司没有及时回应,实属牵强。2019年12月5日的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了上诉人在微信群中早已通知过对方设计结果不被认可的事实,一审法院却认定利川仁昌公司于2019年12月之后才通知妙物设计公司,属于故意偏袒妙物设计公司。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利川仁昌公司是在妙物设计公司提交的方案三次未通过之后才另行选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利川仁昌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商业习惯也并不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委托两家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妙物设计公司接到利川仁昌公司的暂停设计的通知后,也未再进行任何工作;如果认定利川仁昌公司未支付1.3万元属于违约行为,那么妙物设计公司在2019年2月才提交发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获得利川仁昌公司认可的设计方案,也是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以利川仁昌公司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为由,判决利川仁昌公司支付6.7万元,自相矛盾。
妙物设计公司辩称,利川仁昌公司认可的1.3万元系妙物设计公司完成售楼部平面概念设计的费用。妙物设计公司已就深化设计阶段的方案进行了三轮汇报,并经利川仁昌公司的指定代表余浩进行了确认,利川仁昌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妙物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光盘、微信聊天截图均可证明余浩确认了深化设计方案,表示“签字确认函可马上发给你们商务”,但一直未发。利川仁昌公司在接受设计方案后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设计成果并实质确认,应支付相应报酬。利川仁昌公司在未与妙物设计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设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利川仁昌公司在其指定人员明确认可设计成果后故意不发确认函,故意拖延付款,严重违背契约精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利川仁昌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妙物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工作成果的报酬144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2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2日,利川仁昌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妙物设计公司(设计人、乙方)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天纵城企业中心27楼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LCTZCO1Q-SJ-20181112的《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后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并提供全过程的相关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等在内的所有文件资料。一、设计规范、标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最新版本);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本);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本);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最新版本);5.国家及地方现行最新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或规定;6.当地规划管理部门颁布的现行最新规划管理条例;7.附件一《设计任务书》。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利川.天纵城项目2.工程地点:利川市东城路以北,金龙北路以西(东城办事处关东村七组)本合同设计的内容、范围等1.设计主要内容、范围:具体详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2.设计要求:2.1乙方按照“第一条:设计规范、标准、依据”中的要求、本合同其他约定、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及文件资料进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成果满足国家规定、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设计要求。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设计的地方政府最新信息资料。2.2特别说明:所有各阶段设计文件深度须满足国家标准及“第一条:设计规范、标准、依据”中的要求,同时经过甲方认可视为完成。若需乙方到现场服务,甲方应提前至少2天通知乙方(紧急事项除外),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到达。2.3整体设计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和其他设计方沟通,各阶段成果的汇报、交底、答疑,以及处理施工现场问题等。2.4由于本项目投资较大,成本控制对于本项目设计工作至关重要,乙方应在各专业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技术与经济的合理适用性,为甲方节省不必要的投资,降低工程成本。本工程限额设计指标详见设计任务书。2.5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本合同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时间要求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相关阶段设计文件及进度控制:详见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服务建议书(设计时间不含甲方收取设计文件成果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不含春节)。由甲方设计部门提供设计任务书后乙方提供设计服务建议书经甲方设计部门认可,双方均按此执行。2.鉴于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的复杂性,“设计文件”所表示的设计成果并非仅指该一个文件本身,而是指与每一阶段设计文件相关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以及为完成下一阶段设计和进行相应的设计工作所必须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3.设计文件的交接应采取书面形式,甲方收到乙方设计文件后,将在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交接函内进行书面确认,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为准。4.甲方收到乙方阶段性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当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如果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认为乙方阶段性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甲方应当于审查完成后2天内向乙方发出调整修改设计通知书,乙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当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修改。若乙方对修改存在异议,应在2天内提出书面意见。乙方修改设计后,应在2天内向甲方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六、合同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格清单:展示用精装修样板房的硬、软装设计(毛坯交房)主要成果要求①含硬、软装的效果图,客厅、餐厅、主卧、阳台、厨房、所有卫生间各一张,最终成果提交彩色纸质版3份、电子版一份;②含硬、软装的全套精装修施工图12份、DWG1份;③提供硬装材料样品二份、配合材料设备的选型定样;④软装部品部件详细清单彩色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软装饰面材料实物样板2份及配合选型定样。单价1200元/㎡,数量239㎡,合计286800.00元。公区硬装交付标准的精装修设计主要成果要求①硬装交付标准效果图,一楼的大堂(含吊灯)、电梯间各一张,标准层的电梯间、走道各一张,最终成果提交彩色纸质版3份、电子版一份;②硬装交付标准全套精装修施工图12份。硬装主材实物样品二份、配合材料设备采购的选型定样。单价(一层大堂)为500元/㎡,(标准层)为350元/㎡。公区硬装交付标准的精装修设计套图主要成果要求硬装交付标准全套精装修施工图12份,单价200元/㎡。售楼部精装修的硬、软装设计主要成果要求①含硬、软装的效果图,不少于10张,最终成果提交彩色纸质版3份、电子版一份;②含硬、软装的全套精装修施工图12份、DWG一份;③提供硬装材料样品二份、配合材料设备的选型定样;④软装部品部件详细清单彩色纸质版6份、电子版一份,软装饰面材料实物样板2份及配合选型定样。单价850元/㎡,数量680㎡,合计578000.00元。办公区硬装交付标准的精装修设计主要成果要求①平面及风格意向图片彩色纸质版3份、电子版一份;②硬装交付标准全套精装修施工图12份。单价150元/㎡,数量120㎡,合计18000.00元。设计人员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餐饮、人身安全险(8次外),实报实销(仅限火车二等座),总计882800.00元。另注:①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按不同类型的设计面积*设计单价做结算;②设计面积计算原则:按设计任务书需设计的区域,以经甲方确认的精装修设计图纸的室内使用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室内使用面积按房间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烟囱、通风道、各种管道竖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阳台、露台、飘窗的设计结算面积按上述面积计算原则计取一半结算;③以上单价为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各种人工费、各阶段所需提供之图纸(合同约定数量)的制作费、差旅费8次、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整个设计服务周期内设计单价不作调整。2.本合同暂定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882800.00)。3.结算金额=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的设计面积*对应单价做结算+差旅费-违约金-罚款+其它,设计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各阶段设计成果及图纸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的依据。差旅费需甲方设计部门总监及设计主管人员签字有效。4.本合同付款方式:①预付款支付条件为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②深化方案设计费支付条件为深化方案设计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签字确认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5%;③确定所有主材样品支付条件为确认完所有主材样品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5%;④施工图设计费支付条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签字确认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40%;⑤施工阶段支付条件为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图纸交底、解决图纸遗留的问题、施工顺利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⑥尾款支付条件为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完工、设计效果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或乙方提交施工图后12个月内付款比例为结算金额减前期支付过的所有款项。5.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认可的等额、真实、符合国家税务最新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的,乙方应按虚假发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6.以上付款,甲方将采用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九、双方的代表1.甲方指派余浩,电话139××××7708,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络,乙方提交的设计139××××7708,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络,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为准。2.乙方指派王泽华,电话130××××45533.双方代表如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对方。十一、甲方权利义务1.按合同要求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设计费用。无故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金额的10%,逾期20天以上,乙方有权顺延设计提交周期,但需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30天甲方仍然不支付进度款的,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停止工作及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及时反馈意见,做出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乙方按进度完成相关工作。9.若工程缓建(停建)。若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经双方认可的乙方已完成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十四、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附件一为设计任务书,该任务书中第(一)项为利川天纵城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书,具体包括项目概述、室内设计的要求、室内设计的内容、室内设计图纸及进度要求【服务范围分为概念设计阶段、深化设计阶段、合同文件阶段、施工和安装阶段、其它包含之服务工作】、设计成本控价及设计团队要求。《设计合同》签订后,妙物设计公司即依约对利川天纵城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进行
《设计合同》签订后,妙物设计公司即依约对利川天纵城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进行设计。2018年12月1日,妙物设计公司向利川仁昌公司发送了《工程联系函》,该联系函其中载明“利川.天纵城项目负责人:我司根据贵司提供的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建筑图纸,于2018年12月1日提交该项目售楼部平面布置图于贵司。由于该项目设计进度安排较为紧凑,烦请贵司对于以上我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回复,谢谢。并附售楼部平面图。”利川仁昌公司收到前述《工程联系函》后于2018年12月3日在《工程联系函》下方批复“请贵司按此平面深化方案,于12月20日前提交全套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因时间较紧,请贵司效果图、施工图及软装协调同步开展工作。批复日期:余浩2018.12.3”,并加盖了湖北恒泰天纵置业有限公司设计管理部专用章,即对妙物设计公司完成的售楼部精装修的硬、软装设计中的概念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妙物设计公司接着开始设计该项目区域的深化设计。2018年12月6日,妙物设计公司将修改的效果图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了余浩。次日,双方对此进行汇报沟通。2018年12月10日,妙物设计公司又将该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了余浩。
2018年12月26日,利川仁昌公司又将案涉“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委托给案外人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LCTZCO1Q-SJ-20181226号的《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该份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为574000.00元,付款方式为:①预付款支付条件为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②深化方案设计费支付条件为深化方案设计文件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签字确认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0%;③确定所有主材样品支付条件为确认完所有主材样品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④施工图设计费支付条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签字确认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40%;⑤施工阶段支付条件为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图纸交底、解决图纸遗留的问题、施工顺利后15天内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⑥尾款支付条件为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完工、设计效果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或乙方提交施工图后12个月内付款比例为结算金额减前期支付过的所有款项。嗣后,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工作。
2019年2月28日,妙物设计公司开具了设计费为88280.00元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份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利川仁昌公司,销售方为妙物设计公司。
2019年12月5日,利川仁昌公司(甲方)与妙物设计公司(乙方)进行了会签会谈并制作了《询标/谈判记录表》,该记录表载明“议标文件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HT-LCTZCO1Q-SJ-20181112),现就本合同事宜,双方提出以下问题:1.因本项目设计周期紧,乙方在进行三轮方案汇报后仍未得到甲方设计部认可,故甲方提出让乙方暂停利川项目售楼部设计工作(甲方在微信工作群内通知)。2.现乙方提出需甲方支付本合同预付款8.8万元,及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的费用6.7万元,两项共计15万元。3.对乙方已完成的售楼部平面概念设计费用,经双方协商,按1.3万元包干。关于本合同预付款费用需双方另行协商。”原、被告双方代表均在前述记录表会签栏签字确认。其间,妙物设计公司从“安居客”网站得知利川仁昌公司就案涉“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委托由他人承担并已全部完成。2020年7月24日,妙物设计公司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2020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利川仁昌公司同意解除其与妙物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LCTZCO1Q-SJ-20181112的《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利川仁昌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本案《设计合同》是否解除。二、利川仁昌公司应否给付设计费及其具体数额。三、利川仁昌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28.00元。
关于焦点一:本案《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履行案涉《设计合同》期间,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已将案涉利川.天纵城项目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委托给案外人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受托后早已完成该设计任务,但至2019年12月5日双方会签时,被告才提出让妙物设计公司暂停案涉项目售楼部设计工作,且对妙物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售楼部平面概念设计费用经协商按1.3万元包干而又未给付,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案涉《设计合同》,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本案《设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或解除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妙物设计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本案《设计合同》,2020年11月30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利川仁昌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本案《设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所签订《设计合同》的解除达成合意,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本案《设计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经协商一致解除。
关于焦点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如焦点一所述,被告在本案《设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或解除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2019年12月5日会签时的《询标/谈判记录表》,本案《设计合同》签订后,妙物设计公司依约对利川天纵城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进行了设计,在其设计的售楼部平面布置图经被告确认后又进行了该项目区域的深化设计,并通过微信方式将修改的效果图、设计文件及图纸发送给了被告指派的代表余浩。依据本案《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第9项“若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经双方认可的乙方已完成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已完成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结合原、被告2019年12月5日会签时双方提出的第2和3两个问题,可以认定妙物设计公司自认其已实际完成工作的费用为6.7万元,利川仁昌公司认可妙物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其中售楼部平面概念设计费用为1.3万元;但对于妙物设计公司已完成除售楼部平面布置图外并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的案涉“修改的效果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等设计成果的费用问题,利川仁昌公司表示为“关于本合同预付款费用需双方另行协商”,其对此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视为利川仁昌公司对妙物设计公司自认其已实际完成工作的费用为6.7万元的事实的承认。据此,确定利川仁昌公司应当向妙物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67000.00元。妙物设计公司的该部分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利川仁昌公司辩称其只应支付按照双方结算确认的案涉售楼部平面概念设计费用13000.00元,如前所述,案涉《设计合同》的解除是因利川仁昌公司违约所致,其与妙物设计公司会签时除对妙物设计公司已完成设计的售楼部平面布置图表示认可外,对于妙物设计公司还实际进行了该项目区域的深化设计以及妙物设计公司已将其“修改的效果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等设计成果发送给自己指派的代表余浩的事实并不否认,故利川仁昌公司应当按照妙物设计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用,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本案《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虽约定“按合同要求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设计费用。无故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部分金额的10%,逾期20天以上,乙方有权顺延设计提交周期,但需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30天甲方仍然不支付进度款的,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停止工作及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合同第六条第5项明确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认可的等额、真实、符合国家税务最新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查明的事实显示,妙物设计公司开具预付款88280.00元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妙物设计公司并未在本案《设计合同》签订(2018年11月12日)后15天内向利川仁昌公司提供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利川仁昌公司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本案《设计合同》约定,案涉预付款即利川仁昌公司首次付款,既包括案涉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还包括合同约定的样板房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现无证据证明妙物设计公司就案涉合同约定的样板房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部分进行了设计工作,妙物设计公司据此要求利川仁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88280.00元的标准计算其延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失公平,且超过了利川仁昌公司订立本案《设计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妙物设计公司要求利川仁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2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原告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利川.天纵城项目样板房、售楼部室内精装修设计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人民币670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6.50元,由原告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1.50元,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武汉对上诉人利川仁昌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实,但利川仁昌公司接到妙物设计公司的核对消息后,拒不前往指定地点与指定人员核对。利川仁昌公司在二审询问中表示自愿承担没有核实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利川仁昌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5.4万元(6.7万元-1.3万元)的售楼部深化方案设计费用。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进而减轻、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对方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设计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设计文件的交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甲方收到乙方设计文件后,将在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交接函内进行书面确认,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为准。否则,视为甲方并未收到该设计文件,乙方未履行其提交设计文件的义务,甲方对设计文件的确认并不代表甲方对设计文件成果本身的认可,甲方对设计文件本身的认可以甲方另行签发的成果确认函为准。”第六条第3项约定:“……各阶段设计成果及图纸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的依据。”根据上述约定,利川仁昌公司认可妙物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及支付设计费用的依据均为利川仁昌公司签发的成果确认函。妙物设计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询标/谈判记录表》虽均记载妙物设计公司向利川仁昌公司提交了深化设计方案,但该深化设计方案未得到利川仁昌公司的认可,利川仁昌公司未向妙物设计公司出具成果确认函,在此情况下,妙物设计公司向利川仁昌公司主张深化方案设计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妙物设计公司主张,其向利川仁昌公司指定的人员余浩通过微信方式送达了深化设计方案,余浩也认可设计方案,对此,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设计成果的确认形式进行了协商变更的情况下,仍应以合同约定的利川仁昌公司签发的成果确认函为准。一审法院依据妙物设计公司在《询标/谈判记录表》中主张的其已实际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判令利川仁昌公司支付6.7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无误的由妙物设计公司完成的平面设计方案判令利川仁昌公司向妙物设计公司支付平面概念设计费1.3万元。
《设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前述要求达2次或者2次以上或修改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称就妙物设计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方案最后一次面谈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1日,此时已属于妙物设计公司的第三次汇报,利川仁昌公司未认可妙物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后,即依据前述合同约定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但利川仁昌公司不仅没有向妙物设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还于当月26日与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设计合同,将其与妙物设计公司约定的合同事项交付给深圳市派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并在接近一年后的2019年12月5日的谈判中,也仅仅是要求妙物设计公司暂停利川项目售楼部的工作,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了违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给妙物设计公司的工作造成了不便。鉴于妙物设计公司在本案中未就利川仁昌公司的前述行为提出实质性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对利川仁昌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的后果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利川仁昌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1.3万元;
四、驳回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6.50元,由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1元,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上诉人武汉妙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聂礼刚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贤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