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270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喜凤,总经理。

被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4)div>

法定代表人:黄屹,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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