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270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喜凤,总经理。
被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4)div>
法定代表人:黄屹,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