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2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喜凤,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4)div>

法定代表人:黄屹,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2270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0000元。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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