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2270号
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崇德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喜凤,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4)div>
法定代表人:黄屹,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