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815号
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绿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5元,由原告***能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