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1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席彤,福建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
被告: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倪家溇村工业园区(原丰盛工业区内前幢1间)。
法定代表人:腾顺龙,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海通星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
法定代表人:范伟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海通星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计1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必浩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