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执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倪家溇村工业区(原丰盛工业园区内前幢1间)。
法定代表人:腾顺龙,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秦蓉菊。
被执行人:罗剑峰,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陆玉兰,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罗剑峰、陆玉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罗剑峰、陆玉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265756.9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729元,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5319485.94元。被执行人罗剑峰在未出资本息15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陆玉兰在未出资本息7900000元范围内,即对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5319485.9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罗剑峰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并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通过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同缘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状况,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罗剑峰名下的不动产在外地法院处置,本院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已案款分配到位629100元。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胡仕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