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久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4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叶家埭村工业园区绍兴上虞大方田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溇村工业园区(原丰盛工业园区内前幢1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2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