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

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4336号
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3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号楼。
负责人:***。
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贵州江南航天信息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