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特119号
申请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贮水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艺海林花卉园,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河南社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艺海林花卉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重新仲裁。本院通知***于2022年8月10日前重新仲裁。***已于2022年8月8日同意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于 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鹏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