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3民初8059号 原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贮水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2556208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国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23号甲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370346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被告青岛国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幕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国丰幕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2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租金人民币19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8500元,合计人民币253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被告国丰幕墙公司租赁了原告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榉***院内的办公房和场地,双方就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租金缴纳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继续承租了上述办公房和场地,2018年、2019年原告以其**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上述合同租赁期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公司至今仍然使用上述办公房和场地。2021年12月31日,经被告对账并签名、**确认,被告公司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2月共应支付租金人民币38.5万元,被告公司仅支付了租金人民币19万元,尚欠租金19.5万元未付。至起诉之日,被告公司仍未能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和场地,被告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国丰幕墙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应当对国丰幕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国丰幕墙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查明事实如下: 2022年6月13日,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002年经区建设管理局研究决定,该公司兼并了市北园林绿化工程总公司,市北园林绿化工程总公司相应资产、职权等一并划转给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市相关政府文件,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市北区的榉***绿地及上述范围内的房屋、配套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和使用权限;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可以其自有名义合法从事活动。 2012年10月9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国丰幕墙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青岛市榉***办公房(包括平房一栋共5间)(使用面积约100平方米)及院子,位置以办公房及院子实物为准,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办公房及院子的位置需经甲方签字确认。房租年租金为人民币8万元,每半年交纳一次,乙方签订合同时缴纳押金4万元整,每年10月1日及4月1日前支付半年租金4万元整。鉴于乙方前期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及装修投入资金较大,因此双方约定,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给乙方3个月房屋改造及局部翻新期限,该期限不计租金,计入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5年,从2012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不退还剩余房款,也不承担按照承担年限这算的装修费用,及给乙方构成的各项损失,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30天以上。 2018年、2019年,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国丰幕墙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租期均为一年,两份合同的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2020年3月16日,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青岛市市北区榉***内办公房【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含自建160平方米)】,位置以现有房屋实物为准,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整。房屋租赁期为壹年。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不退还剩余房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累计30天以上。逾期交纳的应交费用还应按未交费用的日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21年12月31日,国丰幕墙公司在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房租对账情况明细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自2012年10月起截止2021年12月31日应交纳房屋租金为38.5万元,已交房租金额19万元,截止目前欠房屋租金共计19.5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国丰幕墙公司对青岛北苑**分公司出具的房屋租赁费对账函**予以确认,该对账函确认的欠负房屋租金19.5万元,应由被告国丰幕墙公司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国丰幕墙公司支付违约金58500元,原告提交的三份合同中均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国丰幕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原告要求***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 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国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9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计2551元,由原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8元,由青岛国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青岛国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963元,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