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2631号
原告:丛轶豪,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贮水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丛轶豪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北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丛轶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