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059号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东石金瓯村。
法定代表人:陈江水。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