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460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河东区大桥道52号E座114室。
法定代表人:孔垂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5号建投十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115号(建行办公楼三层303-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6,997.98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冀0824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6,997.9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2020年7月29日,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滦平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滦平县房屋二十套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2020)冀0824民初146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滦平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滦平县房屋二十套;解除对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6997.98元的冻结。
2020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0)冀0824民初1460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6,997.98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滦平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滦平县房屋二十套(楼号为:25号楼1单元203室、25号楼1单元303室、25号楼1单元403室、25号楼1单元503室、25号楼1单元1103室、25号楼2单元201室、25号楼2单元301室、25号楼2单元401室、25号楼2单元501室、25号楼2单元1101室、28号楼1单元1101室、28号楼1单元202室、28号楼1单元302室、28号楼1单元402室、28号楼1单元1102室、28号楼2单元201室、28号楼2单元301室、28号楼2单元401室、28号楼2单元1101室、28号楼2单元1102室)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