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之二(驳回起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无权拒绝审理,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我们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冠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滦平旅投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盛世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军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柴燕宏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