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2876号
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