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2876号之一
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九*市。
第三人:浙*释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滨*区。
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释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原告*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诗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文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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