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2876号之二
反诉原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李如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立,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第三人:浙江释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反诉原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思礼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立、浙江释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反诉原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元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诗婕
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
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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