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5民初1593号
原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034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和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城东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E0L9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云和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80568.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44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交通投资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丽水市云和县客运站搬迁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总设计费为404860元。2021年5月,原告完成了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并向被告交付了两套施工图,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设计费。2022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请求支付设计费的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80568.4元(扣除6%的后期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被告交通投资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设计费是暂定费用,设计费提取应按照初步概算费用作为计价依据。本案案涉项目后期被取消,原告并未完全履行设计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审查,并进行设计交底和后续服务,原告提出按6%的后期服务费太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交通投资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丽水市云和县客运站搬迁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设计费估算为404860元,分四期支付,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2021年5月,原告完成并交付部分施工图设计蓝图,后案涉项目取消,但被告未支付设计费,原告分别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2月8日向被告发生《请求支付设计费的函》和《律师函》,但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信息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律师函原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交通投资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并交付设计图纸,但被告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涉项目因故取消,原告后续服务未完成,故综合本案设计合同具体情况,本院酌定支持300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和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9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605元,由被告云和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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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