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0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恢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30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1706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2)南商初字第3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2)南商初字第3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恢字第177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8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30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