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