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广瀚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9906号
原告:青岛广瀚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28B号楼负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某某,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3号1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广瀚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对双方争议的车库的管理权权属不明确,故原告主体有误,因此本案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广瀚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