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宁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8217号
原告: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红,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宁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山东宁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大洋招标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