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6民初3469号
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何辛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孔凡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康辛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边荣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利龙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元元减半收取4575.5元,由原告保定市恒宇机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宏
审 判 员  孔巧娜
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宁